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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创意园/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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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工业园

郧西工业园怎么样

郧西工业园位于郧西县城南部,规划面积73.05公顷,2004年审核保留面积73.05公顷,截止2004年底已开发面积33.99公顷,已建成面积 33.99公顷,已开发面积占规划面积46.5%。工业园成立1年来,已有10家企业入园,其中外资企业1家,累计投资达12300余万元,其中累计进区外资企业投资35万美元,提供财政税收1280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180个,投入产出比为1:2.93。郧西县民营经济工业园区是郧西县的重要工业基地,园区内现有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化工、汽车零部件、金属冶炼、建筑建材等五大行业。
郧西交通便利,襄渝铁路沿境而过,距县城45公里,209国道线贯穿南北。县乡公路四通八达,南抵车城十堰,北达古都西安,汉江航道直通长江,可达武汉、上海。汉江公路索道桥密切了鄂陕两省六县的经济交往,铁路、公路、水路相结合的交通网络,使郧西成为鄂西北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商品集散地,油路路达到目的554公里,国际国内程控电话发展到10000多门,开通了移动电话;全县供电线路长达230杆公里,县内有变电站6座,主变电总容量达道3万千伏安,11万千伏输电线路已正式开通;全县有各类小水电47座,总装机1.62万千瓦时,年发电量达到2200万度;县城自来水日供水能力达到4.4万吨。
管理机构:王先生
地址:郧西工业园区

郧西工业园基本信息
详细地址:
湖北省_十堰市_郧西工业园区
所属地区:
湖北-十堰-郧西
管理机构:
王先生
郧西工业园其他信息
配套:

郧西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充分运用工业园区发展平台,加速工业企业入园步伐,发挥工业经济聚集效应,不断拓展延伸产业链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工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县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入园企业所需用地,由园区管委会会同规划、国土部门按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用地性质确定企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四址界线。
(二)入驻县工业园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按出让性质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按5万元/亩缴纳土地包干费用,由园区管委会为企业办理土地合法使用手续。
下列情况下,供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2、单位土地面积(亩)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
3、单位土地面积(亩)年生产经营提供税收在10万元以上;
4、引进外资以及产品出口创汇项目;
5、安置就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三)入驻县工业园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企业可以按成本价租赁园区现有厂房或土地。
二、税收政策
(一)入驻县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和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五年内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经省以上权威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精品名牌企业,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可延长1—3年所得税奖励期限。
(二)新办企业当年实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20%奖励企业,该奖励属一次性奖励。
生产经营的产品属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新产品证书,且该产品当年的销售收入在企业财务上有单独反映,当年经营该产品已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给企业。已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
(三)外贸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另按每出口1美元本地产品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企业自建厂房的,其建筑安装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据实征收,县级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规费减免政策
(一)自建设之日起入园新办企业五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性规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单位所涉及的事业性收费三年内免收;
(二)属自收自支事业或差额单位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三)证件办理只收取工本费。
四、环境优化政策
(一)入驻县工业园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县内手续由园区管委会代为办理;市级以上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会同企业共同办理。
(二)入驻县工业园区所有企业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所有涉企检查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签署通知单后方可开展检查活动。除涉法涉诉、安全、环保、税务执法等项检查外,县级所有执法单位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其它单位开展执法活动一律经管委会同意。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政策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升级活动;不得强迫园区企业参加各类收费性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不得违背企业意愿要求其订阅各类报刊、杂志;不得强制企业办理商业保险、商业广告。
(四)《郧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优化投资环境条款在工业园区通用。
本优惠政策从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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