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非收养)的本地公民申报户口登记。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户口申报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3、被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所属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及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
5、被申请人毕业证、学籍档案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一方在外省的,需要查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6、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
7、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贴户口申报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3、所属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结婚证、毕业证书或驾驶证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一方在外省的,需要查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5、接生婆、周围邻居或其他知情人证明。
6、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
7、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夏季:8:00-11:30 15:00-18:00冬季:8:30-12:00 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十堰城区派出所节假日照常受理户籍业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